近日,同江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案件交代:
案件被害人是一位盲人及其脑瘫的女儿小梅(化名),事故致小梅造成九级伤残。被告人是收废品的普通劳动者,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沟通不畅,双方存在误会,导致被告人不愿给付赔偿金,被害人也不愿谅解被告人,被害人因此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方面:
秉承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解决困难的原则,考虑到事故双方当事人情况特殊,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沟通调解,希望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化解民事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小梅的后续治疗得到了经济保障,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得以撤诉结案。
调解成功后,被害人对法官说,“被告方刑事部分有什么需要的,我愿意提供帮助,被告也不是故意的,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家庭吧,我不恨他了”。
最终,被告人因犯交通和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