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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促调解 多元“话”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15 09:15:19



    近日,同江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民事案件。

    张和(化名)在街上走路时与被李强(化名)撞倒,造成张和股骨骨折住院数天。后双方协商不成,张和女儿代为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年纪较大,且张和身体行动不便,其女儿也非本地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况特殊,秉承着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实际化解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希望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化解民事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给付张和赔偿金,张和的后续治疗费用也得到了经济保障。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对承办法官纷纷表示感谢。

    结尾:

    多元化解决纠纷是重要的法治理念,调解更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如果对方主动提出调解,案件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方少花一点钱,自己也少付出一点时间和精力,这是最高效且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的途径。

    案件调解的好处:

    一、调解书是双方商议后共同达成的,自主空间和执行性更强。

    二、调解的结果是确定的,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有诉讼风险的案件,调解结案更利于把控风险。

    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旦作出即生效,对方不能再申请上诉。

    四、如果对方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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