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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五章

发布时间:2022-06-20 09:03:56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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