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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2-06-23 14:29:59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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