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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习|《民法典》第七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22-07-06 09:05:34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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