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江法院民事审判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案情回顾:
2014年,李洋(化名)在案外人张香(化名)处购买木方、跳板、搅拌机,未给付货款16 100元,后刘伟(化名)作为担保人代为支付,李洋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刘伟多次向李洋催要未果,故诉至同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因刘伟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不超过2021年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22366.20元,且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所以该案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发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通知书》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理程序、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及诉讼费减半等事项。庭审时,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再次征询当事人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意见,并按照简化庭审模板审理,庭审过程简洁流畅,透明高效,实现了当庭宣判并及时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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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江法院充分利用查询协作机制,着力破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送达障碍,不断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