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日益流行的当下,大众的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同江法院曾审理一起因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本院审理的第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丽(化名)通过某公司APP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对耳钉,实际支付了货款和运费。次日,某公司未发货,张丽便申请了第一次退款,并于第三日重新购买了该商品并实际支付货款。张丽第二次付款后一周内该公司仍未发货,张丽再次申请了退款,后该公司以系统升级等理由推诿,拒不退款。张丽向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12315平台投诉均无果后,诉讼至同江法院请求维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案中,案涉商品为耳钉并非前述规定的例外商品,且张某未实际收到该商品就申请退款,该商品也不存在影响退款的质量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江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丽返还两次货款及运费。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通过这个案例,同江法院提醒大家:我们在网购时,应有维护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及时收集、妥善保存网购过程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如发生买卖纠纷,这些电子数据信息也将成为我们用于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