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同江法院:调解化纠纷 减轻诉累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2-10-17 09:10:40
案情综述
近日,同江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佳(化名)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该案系房屋连环买卖,由于原告所诉缺少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及时改变调解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不定期与当事人沟通,解答他们的疑惑,疏导他们的情绪,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原告赵佳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法条知识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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