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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22-11-11 08:35:24


    近日,同江法院审理了原告孙成嘉(化名)诉李立波(化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由于被告现身处外地,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同,且年龄较大,经过书记员耐心指导下被告仍不知道如何线上开庭。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防控的负担,承办法官及时改变调解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三方视频通话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当地疫情解除立刻返同,按照协议为原告办理相关事项,原告同意申请撤回起诉。对这种办案方式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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