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同江法院:有效送达每位当事人 确保服刑人员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22-12-14 08:36:08
近日,同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及第三人均已送达,因案件被告赵磊(化名)在监狱服刑,且监管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监狱送达存在困难,导致案件开庭时间、地点难以确定。主审法官及时与监狱刑罚执行科许警官联系,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赵磊是否参加庭审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将笔录及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至监狱,由监狱刑罚执行科警官交由被告赵磊填写并签字后寄回。
通过主审法官与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共同努力,案件顺利送达,并确定了开庭时间,有力的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对于被起诉的监狱服刑罪犯,人民法院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羁押于监狱场所的,应当通过监狱转送相关法律文书进行送达,而不能投机取巧、装作不知,简单通过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了事,然后缺席判决,剥夺服刑罪犯参与诉讼的基本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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