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10:26:13
ㄐ坦鎇2025]2号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柏春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现被告人柏春飞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将和解协议公告如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柏春飞3日内一次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0 000元。
本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本和解协议持有异议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院。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54-2949010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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