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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02 10:12:4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与措施第一条  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组长:郑成章。副组长:曲秋香、孙锋  成员:本院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具体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下设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主任:孙锋,成员:苗玉新、张波、张文涛、徐启柱、卢红伟、李朝卿、胡庆生、王学。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由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安排。具体工作细则由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四条  除法庭外,业务庭审理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应从市区内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
  第五条  基层法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邀请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需邀请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应经分管院长同意,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执行局、有执行权的庭(队)因执行案件的需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时,应经分管院长同意,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案件范围及审判职责要求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包括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社会反响较大和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一般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和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公正、回避、廉洁、保密、尽职的义务。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应按照案件审查、阅卷、参加庭审、案件评议、公开宣判等程序参与案件审判活动。
  第十条 每年每名人民陪审员至少应参与办理3件案件。
  第三章  业务培训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培训,由政工科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审判业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活动,由研究室同业务庭联系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表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可以依照有关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政工科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方面进行考核。
  各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方面进行考核。 有违反审判纪律及不能正常严格履行职责的情况,查证属实的,由政工科建议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因其他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
  第五章  工资与保障第十六条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活动,每件案件补助工资10元、伙食补助8元,有固定收入的每件案件补助工资8元、伙食补助8元,由各庭科及法庭将每季度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的时间、天数、案件数量,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办公室,同时报政工科备案,每半年由本人到院财务支取补助。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院财务参照本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院财务对于人民陪审员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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