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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02 10:37: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促进人民法庭工作规范化,结合我市人民法庭建设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三条   人民法庭要自觉依靠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对各类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设立由院长或副院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中级人民法院并应设有专门的人民法庭工作办公室。基层法院要设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和指导组设在民一庭,其负责人由本庭庭长担任。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要注意总结人民法庭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案件;
             (二)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应办理一般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送达等司法协助事宜。
    第七条   人民法庭要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   人民法庭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抓好对诉前潜在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减少诉讼。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法律政策,研究依法处理民间纠纷中疑难问题,提高处理各类纠纷的水平。
    第九条   人民法庭要对已审结的各类案件有重点的做好回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巩固审判成果。
    第十条   人民法庭要努力扩大办案效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就地开庭,召开宣判大会,以案讲法,增强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调解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后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必须公开宣判。坚持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强化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独立审判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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