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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法院对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11-07 15:27:43


  自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降低了法律维权的成本,将大大缓解老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同江法院新收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新收案件中,离婚、相邻关系、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居多。现行收费办法对基层法院工作有以下几点影响:

  1、案多人少的矛盾。

  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将大量涌进法院,让法院不堪负重。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收案数量的急剧上升意味着每位法官需要承办更多的案件。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大大加重,而与此同时导致办案经费不足。

  2、恶意诉讼的情况增多。

  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减少了诉讼风险,这会让一些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图通过诉讼达到其目的。如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会使一些无理诉讼的人因心存侥幸而滥用职权。如劳动争议案件,新收费办法力求以较低的诉讼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不少争议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往往由企业提起诉讼,每件交纳10元,使企业无视事实和法律,从而使劳动者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

  3、办案经费严重不足。

  除地方财政拨款外,诉讼费收入是法院办案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现在实行办公自动化,涉及到纸张、笔墨及电脑耗材等办公消耗品的增多,诉讼的成本过高。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支出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加剧办案经费的紧张状况。

  4、影响人民法院软、硬环境建设。

  随着经费的减少,人民法院的办公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民法庭建设等都将受到极大冲击。福利待遇的降低,难以保障审判队伍的稳定。法院经费的减少使激励机制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有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激励机制,这一方面严重影响法官的积极性。

  对以上影响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成本,开源节流。

  在确保诉讼活动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把创建节约型法院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等涉及到财、物开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院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

  2、加强宣传,提倡理性诉讼。

  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具体就是要避免三种诉讼。一是情绪诉讼,把起诉行为当成是个人泄愤的一种方式。二是盲目诉讼,把诉讼当作是解决的纠纷的唯一途径。三是恶意诉讼,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3、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给法院带来的不利因素,应该实事求是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困难和问题,请求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坚决防止因收费的减少而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真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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