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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3 09:46: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一、廉政监察员由本部门副职担任,设立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分别是刑事、民一、民二、行政、执行、审监、立案,这些部门有副庭长(副局长)的,由副庭长(副局长)兼任,没有设副庭长的,由承担副庭长职务的人员担任。另民一庭廉政监察员职责含法庭廉政监督。

  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三、廉政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委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廉政监察员发现纪律作风问题应当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建议。发现违纪的应当在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同时,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三)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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