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组会议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上级法院的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以及指定党组讨论的问题;(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干警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三)全院工作规划,计划和重大措施;(四)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拨、配备、任免、交流、奖惩、退职、退休、以及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五)本院重大的基本建设、物资装备的配置以及重要资金的投放使用等;(六)向上级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的报告,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七)检查分析一个阶段党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八)其他必须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会议坚持的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要认真贯彻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并根据各自的分工及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和创造性地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凡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
2、坚持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凡属审判工作范围内的问题,均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凡通过正常行文、党组成员通过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党组会讨论。
(二)议题的提出和审定
1、建立会议议题的请示制度。凡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前要由党组成员正式通过口头或行文向党组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请示,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2、坚持会议的预先安排制度。党组会议一般提前三天做出预先安排,以便各党组成员安排工作。如无特殊紧急事项,不临时安排议题。
3、每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党组秘书提前二天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认真做好准备。
(三)议题的讨论和落实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出席党组会议的人员为院党组全体成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才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4、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必须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6、建立良好的会议秩序。参加会议人员会前要安排好工作,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非紧急情况不要找人、会客、接电话或传阅文件。
7、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尤其是有争论的问题,未决定的问题及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的讨论过程,与会人员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经过批准后及时公布。
8、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到几个党组成员共同落实的事项,明确牵头人,其他成员要主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9、党组会议要由党组秘书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