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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13 09:56:25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败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报告人必须如实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住房

    (二)婚事

    (三)丧事

    (四)子女就业、就学

    (五)出国(境)

    (六)购置家庭用品单价价值超过万元以上。

  (七)其它重大事项。

  凡属上列个人重大事项的均须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并一事一报,监察室要对执行报告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章    报告的具体内容

    1、分配住房:要报告分配住房理由,家庭同居人口(以户籍为准),房屋面积,分配住房单位意见,原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等。

  2、建房和集资建房:要报告建房和集资建房理由,集资来源,建房地点,房屋面积,承建单位及所需资金等。

  3、买卖房屋:要报告买卖理由,房屋地点、面积、房屋所有权、买房资金来源,卖房资金归属,买卖房屋价格,对方姓名、单位,当地房地产部门价值评估等事项。

  4、装修房屋:要报告房屋所有权,资金来源,装修项目,所用资金,承担装修的单位等。

  5、出租房屋:私房出租要报告理由,出租期限和租金,承租方姓名、单位等。

  6、婚事:本人及子女婚事要报告举办婚礼时间、地点及方式,招待宴席的数量、标准及金额,使用车辆等情况。

  7、丧事:指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丧事,要报告死者与操办人关系,操办时间、地点及方式,使用车辆及数量和用车交费、招待人数等。丧事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必须补报。

  8、子女就业:要报告子女参加工作途径、单位、岗位,子女工作调动要报告调动理由。调入调出单位名称、岗位及职务等。

  9、子女就学:指子女进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包括成年在职就学)。要报告子女就学的学校名称,就学渠道,入学时间,学习期限,毕业学历及学资来源。

  10、出国(境)要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理由、时间、途径国家(地点)、费用来源、所需资金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意见。

  11、购置家庭用品单价价值超过万元以上的,要报告购置时间,商品名称、数量、价值以及资金来源等。

  12、其它重大事项:指按着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13、党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党风监督力度。

  14、监察室负责对报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发现报告对象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进行查纠。

  15、监察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做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廉政自律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纪律与惩处

    16、报告对象要严格执行报告,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17、属于个人重大事项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的,以违反纪律论处,视其情节,依照违反组织原则,追究当事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18、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不真实的,以违反纪律论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视其情节,追究当事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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