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是同江市万盈水果行的业主,听说庆客隆超市的采购员被抓了,赶忙去找庆客隆去要水果欠款,却被庆客隆超市拒绝了,说登记的供应商没有万盈水果行。这下苏海着了慌,不得已只好起诉到法院。
苏海起诉称,自2011年12月份起陆续给庆客隆超市送水果,每次送水果都是超市的验货员签字并出具收条,由采购员张国良定期结帐,现欠水果款68 117.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中所诉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的水果批发店处为被告采购水果的事实不认可,因为被告的帐目中无原告这一供应商,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14日被告的帐是平的,被告不欠原告的货款。张国良虽系公司员工,并不能证明其从原告处购买的水果都提供给被告,更不能证实张国良的行为都系职务行为。且原告是否一直给我公司供货,有些人员已不在岗无法查实,而且收条上并无我公司盖章。
同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国良系庆客隆超市采购员,该人已因侵占罪被刑事处罚,但该人的采购水果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张国良到万盈水果行采购,原告苏海依约将水果送超市,有超市接货员接收并出具收货凭证。据此同江法院认定庆客隆超市与万盈水果行买卖合同成立,欠款事实清楚,庆客隆超市理应偿付所欠68 117.5元水果款,2012年11月2日依法判决庆客隆超市给付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