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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挂靠营运致乘客死亡 出租公司难免责

  发布时间:2012-11-14 10:00:20


    2010年9月唐春明的父亲唐彦成乘坐的挂靠于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车主为李卫斌,驾驶员为白贺)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唐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主毛卫东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春明认为出租车所挂靠的运通公司和车主李卫斌未能将其父安全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故将运通公司和车主李卫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87 288元。

    审理中,被告运通公司认为:双方只是挂靠关系,每月只收取50元服务费,出租车运营收入均归车主,不应由运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卫斌认为:出租车已经租给了张波,白贺从张波手中取得了该出租车。与承租方张波原有约定,出现事故由承租方负责,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日同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为被告李卫斌的出租车承载原告的父亲唐彦成,自承载时起双方已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作为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本案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因原告按合同之诉起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该出租车为被告李卫斌所购,并挂靠于被告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故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李卫斌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负连带责任。被告李卫斌辩称出租车已出租给张波,应由张波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中租用人张波下落不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租用人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出租人承担后可以向租用人追偿,故被告李卫斌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车主李卫斌给付原告254 586元,运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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