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同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8日24时许,涉案精神病人杨云(化名)(女,1961年出生)在同江市XX路XX号房屋处,将汽油倒在该房屋门上,点燃后逃离现场。2012年11月13日,杨云在绥滨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19日,受同江市公安局委托,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云进行鉴定后认定:杨云系精神分裂症,放火的行为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杨云有多年精神病史,且未能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江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6日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杨云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