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八岔乡渔业村的毕德忠在八岔岛植树造林,国家对人工植树造林的补偿款却被毕德忠的妹妹毕秀琴与妹夫杜井文领取4年之久,后经毕德忠本人多次向妹妹和妹夫索要,但是妹妹和妹夫一直不给,无奈之下,找到法院寻求帮助,同江法院临江法庭高度重视此案件,并进行了实际调查,帮助毕德忠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2003年毕德忠在八岔岛植树造林,共计182亩,因种种原因毕德忠不能长期在八岔村居住,国家对人工植树造林依规定给一定补偿款,毕德忠多次找八岔林业工作站了解补偿款下发情况,却被告知因某种原因暂时没有发下来,让毕德忠等通知。2008年,毕德忠将人工造林的128亩地转让给董继红,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毕德忠感觉到自己在造林期间,国家应下发树地部分补偿款,但一直没有实际领取。2012年初,毕德忠经过努力通过查找相关账目,发现当年领取的国家应发放的树地补偿款被杜井文、毕秀琴先后领取4年,共计70 580元,毕德忠随即询问杜井文、毕秀琴为什么不经毕德忠本人同意就私自领取,杜井文、毕秀琴承认领取树地补偿款,说给毕德忠还外债了,杜井文、毕秀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为毕德忠还了外债事实证明材料。毕德忠多次找到杜井文、毕秀琴索要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杜井文、毕秀琴返还领取人工植树造林补偿款70 580元。
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审查证据,于2013年8月13日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杜井文、毕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毕德忠人民币70 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