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立强是同江市青河乡的一名农民,最近几年种地赚了些钱决定买台收割机增加效益,经联系决定收购夏元东的沃德收割机,谁知交了钱白纸黑字签了字,取车的时候夏元
东却不同意了,而且还要解除合同返还车款,这下子明立强不乐意了,只好诉讼到了法院。
明立强诉称,2013年11月8日他在夏元东处商议好以60 000的价格收购他的沃德收割机,两人当时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都签字画押了,夏元东也将该车发票等手续交付给了他,同时约定该车暂时停放在夏元东家,随时可以将车辆运走,谁知过了段时间去取车,夏元东却不同意了,还要解除合同返款车款,而且有意提高价格。明立强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夏元东应当履行,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了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夏元东称,当时卖车没有仔细了解过车的价格,过后觉得自己卖的价格过低,有点后悔,所以不想卖了,因为自己是农民所以不太懂法,以为把钱还给他就可以不用履行
合同义务,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同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明立强与被告夏元东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将双方争议的沃得牌收割机交付给原告明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