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调解,化解群众纠纷
发布时间:2014-05-19 08:23:32
2011年4月22日霍金宝与洪景福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洪景福将其1.2垧土地转包给霍金宝,承包期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土地承包费为20 000元。但霍金宝在耕种该土地时发现洪景福已将该土地转包他人,后洪景福为霍金宝出具欠据一份,同意返还霍金宝承包费、整地费22 000元,并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洪景福于2013年7月返还霍金宝2 3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洪景福一直拖欠,故霍金宝诉讼至法院,要求洪景福返还承包费及整地费22 000元及利息8260元。后经同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霍金宝与洪景福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洪景福于2014年1月10日前返还霍金宝土地承包费22 000元、利息7 800元,本息合计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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