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庭也要担责任 生效文书必须执行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9:26
2012年12月20日,韩文语和刘敏在任洪峰处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2013年3月20日还款,韩文语和刘敏到期未能还款,任洪峰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开庭时经合法传唤,韩刘两人未到庭亦未答辩。同江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韩文语和刘敏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23666元。判决生效后,韩刘二人还以为没到庭就可以躲过这笔欠款的追讨,直到法院查封了他们的住宅楼,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他们才明白,欠款不是不到庭就可以躲过的,必须偿还。经法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韩文语和刘敏用楼房折抵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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