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法院在执行中充分利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化解执行积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4月,同江法院判决了一起赊购化肥款案件,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并躲到外地,但一份失信人员名单却将被执行人召回并立即偿还了欠款。2012年4月孙友和文春夫妻二人在胡风春处赊购了3万多元的化肥,胡风春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息合计34660元。诉讼中孙友死亡,其妻文春对拖欠化肥款无异议并表示同意还款。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文春分期给付此笔欠款。文春在履行了第一笔欠款后,就不愿意再给付余款。为了讨要剩余的欠款6000元,胡风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文春有财产却不申报,执行中,还发现文春已躲到外地,不知去向。同江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文春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文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一公布,躲在外地的文春就主动到法院来要求偿还欠款,申请将自己从失信人名单上抹去。其自述说:出门坐车、坐飞机都不方便了,这事这么严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