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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摩托撞人 非等强制执行才赔钱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2:43


    2013年10月18日,窦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同江市同三路将白淑梅(女)撞倒,白淑梅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药费3345.8元,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5周,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淑梅无责任,窦某负全部责任。白淑梅多次索要,窦某不给赔偿,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窦某一次性赔偿白淑梅627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但调解书签字后,窦某却没有积极履行义务。经白淑梅几次索要,窦某均以无钱为由不予给付赔偿款。白淑梅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江法院执行局向窦某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窦某仍未理会。规定期限到期后,同江法院对窦某实行了拘留措施,窦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经组织双方协商,窦某一次性给付了6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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