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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联保要守信 欠款应当及时还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3:37


    2011年1月同江市三村镇二村刘宝、宋军、李洪亮、李东山、李传喜五人在同江市农村信用联社办理了金融借款,宋军借款,其他四人联保。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4月,宋军分别于2011年年底和2013年1月偿还了本金10000元,尚欠40000元本金,利息7890元。同江市农村信用联社起诉到同江法院后,双方对贷款都无异议,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宋军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本息47890元,其他四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刘宝外出,宋军无钱偿还,几个担保人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至使执行陷入了僵局。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陈破利害,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李洪亮等人同意偿还此笔欠款,案件以和解方式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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