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攻坚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房屋买卖须谨慎 合同双方应诚信

发布时间:2015-09-28 09:58:27


    王某于2014年10月16日在同江市某小区购置了高层3号楼1单元501室,并交纳了全部购楼款266310元,因被告王某未履行约定交付房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给付原告购置同江市某小区高层3号楼1单元501室。

    同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同江市某小区,并于2013年1月3日取得了该小区3号楼的预售许可。被告王某挂靠在该房地产公司开发该小区。

    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缔结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王某、同江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二被告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同江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将同江市某小区高层3号楼1单元501室交付给原告王某,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被告负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