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真叫快
发布时间:2015-09-28 10:51:31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男,个体。
被执行人石某,女,个体。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高某、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同法执字 第164号。被执行人高某、石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欠款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后产生执行费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石某于2014年7月1日一次性支付1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剩余债务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人王某自愿 放弃。案件执行费15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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