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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5-09-28 11:15:32


    刑事政策决定了刑事司法效果的的优劣,“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刑事政策承担着这种外部手段的推动责任,指导刑事审判的具体实施。《刑事法学大辞书》中把刑事政策定义为:“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暨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原则。”高铭暄教授主张,“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

    一是宽严失本。宽严相济本意是指坚持“严打”的方针,严宽分明,而决不是舍严求宽,但是实践中我们往往在理念上倾倒在宽的一边,片面的理解以人为本成了以罪犯为本,本来属于严打的犯罪类型却就低不就高的从宽,站在罪犯的角度选择法律的使用,使一些本来应该严厉打击的罪犯没有得到应该有的惩罚,更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震慑的威力,例如对强奸犯的定罪量刑,更多的出现严中求宽量刑。某女乘出租车被强奸,强暴女子的男子李某被抓获,因犯强奸罪被鹿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司机坐视不管被判2年。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该院使用了该条的的第一款,而且还取其中间刑期,连顶格量刑都没做到,其实应该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款的第一、第三项,情节可谓恶劣至极,所谓“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人可通过的场所,公共汽车当然为公共场所,那么出租车就不是吗?何谓“当众”,假如车里不是一个人算什么,假如在广场作案,也只有一个人看见算什么,这样的从宽不如说是为罪犯开脱罪责更为合适。

    二是宽严失度。宽严相济必须有一个度的问题要解决,一旦失去了这个度,也就是法律允许度,民意接受度和习惯容忍度,那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玩弄,也是法官独守在法律的象牙塔内与世隔绝的一种天真和幼稚,会严重的削弱法律所应有的社会作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里我们应该认为是防止错杀乱杀,但绝对不是能不杀就不杀。

    三是宽严失衡。同案不同判历来是审判机关经常遇到,也是民众经常议论的老问题,一时也难于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对有些类型犯罪不能做到全国非常准确统一量刑,但是可以按着宽严相济的政策进一步规范,不至于相差幅度悬殊,一般的犯罪量刑应该说是虽然有些差异,但是也只是个量刑技术的问题,但是对恶性犯罪却不同,比如故意杀人罪,尤其是杀孽子、恶人量刑差别巨大,不仅仅是对犯罪的罚处,更多是的量刑后的社会效果考量。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12年3月6日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院落,用砖头、石块等物多次击打李林的头部,致使李林颅脑损伤死亡。李林长期欺负王亮一家人,李林半年内曾多次强奸妻子,还曾威胁要“弄死你们全家”,因为觉得事情丢人,张绣不敢声张,也不敢报警,甚至也没好意思向亲戚求助和留存证据。因为王亮一直忍受未加追究,李林更是得寸进尺,长期纠缠并殴打王亮,甚至侮辱、打伤王亮的妻子。更让人憎恨的是,李林趁其王亮进京打工、不在老家,多次强奸妻子。后来王亮一家进京后,李林也来到北京,多次逼王亮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妻子张绣称,每次挨打都是因为不想去李林处,李林就来家闹。自己因骨折卧床躺了半个月,但李林反倒以为是她拒绝见他的借口,于是三番五次来家里闹。

    四是宽严失重。对某些犯罪的量刑处于忽上忽下,忽左忽右失重状态,有些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但是,有些情节显著轻微但受刑种限制,加上对显著轻微的内涵把握尺度各异,出现一旦入罪量刑轻重忽高忽低的问题。《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满18周岁的女孩在酒店房间内吸食完冰毒后,竟点燃了床上的被子试图自杀。虽被酒店工作人员救出,但由于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小晴有期徒刑二年。某院对一室内纵火罪犯判刑三年,罪犯只是点着了亲属家的被褥,没有其它损失。以上的量刑都突破了“三年以上”的法定刑。

    五是宽严失调。量刑离不开“量”,即数量,刑法已经对不同种犯罪作了量化的幅度,应该说在这个规定的幅度内量刑都是正确的科学的,法官也不会出现大幅度的差异,也就是说已经很规范了,但是目前却又搞了个15种犯罪的规范化量刑,进一步细化具体量刑程序和年限,从量刑司法实务来看,出现不规范的量刑不在法定刑内而在于几个量刑外的关键环节,即罪与非罪、死刑与非死刑、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法定减轻罪与从重罪。这些应该是量刑调节的重点司法部位。而就法定刑内的已经量化了的量刑再进行分解细化,则是小学生式幼稚行为。

    六是宽严失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从一个角度说明法律对道德的依存,也就是法律实施的结果会更加有利于对道德的弘扬,也就是点一盏灯亮一大片,而不应该是放一点水淹一片地。具体到司法上看,追小偷致死服刑,百姓不可思议,打乱道德底线和是非界限,百姓从此便不去追小偷。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车翻人伤的结果,可曹天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七是宽严失法。“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这里当然是我们应该引起十分注意的事情。“赏不当功,则不如无赏;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 (宋•张孝祥) 。“善为政者,刑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清•唐甄),当然我们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往往会出现开法律的玩笑儿戏法律的司法现象,司法的结果使人们一头雾水,不得不问一句“法律去哪了”。某老板熊抱案件,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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