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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须谨慎 合同双方应诚信

  发布时间:2015-10-27 15:17:42


    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缔结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同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先生于2014年10月16日在同江市某小区购置了楼房,并交纳了全部购楼款26万余元,因被告王某、同江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约定交付房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给付原告购置同江市的房屋。

    被告王某、同江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二被告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江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同江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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