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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交供热费不成反被告

  发布时间:2015-10-27 15:31:24


    近日,同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导致自己被告上法庭。

    原告左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被告史某一年,合同约定供热费、物业费及水电费由史某承担,随着天气转冷,到了该交供热费的时候,史某迟迟不交,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多次找被告史某催缴供热费,原告左某也多次催其缴纳,但史某始终不交,原告只好先行垫付。最终史某被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原告垫付的供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供热费应由被告史某缴纳。最终判决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为其缴纳的供热费8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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