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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点猪肉卖百元 判赔三千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5-10-27 15:32:45


    卢某偷点猪肉一共卖了175元,被捕归案后赔了3000元,这种得小失大的犯罪行为使他后悔不已。

    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卢某窜至同江市XX巷四十五号居民孙某家。将孙某家中存放在仓房内的猪肉一块,猪油一块及四只猪蹄盗走,变卖后获赃款175元被挥霍。2015年2月,卢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他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物质损失。

    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他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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