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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要投机又取巧 土地转让应诚信

  发布时间:2015-10-27 15:35:20


    近日,同江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11日,杨某、楚某二人将位于同江市同江镇新街村7亩(大亩)水田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转让期至2027年末,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此土地继续由李某承包。李某共缴纳了转让费75000元,但之后杨某、楚某以被他人抢种为由交付给李某的只有5亩土地,故李某起诉告至法院,要求杨楚二人返还多缴纳的2亩土地转让费。

    法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判决杨楚二人将多收取的2.07亩水田的转让返还给李某,共计21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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