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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缴纳要及时 管理到位少生事

  发布时间:2015-10-27 15:36:03


    因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电梯费,同江市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警官公寓小区某业主李某告上法庭。物业公司称被告李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793.37元,电梯费715元。对此李某辩称,物业的服务根本没到位,垃圾成堆、下雨时地面出入困难、电梯上的瓷砖脱落了、还有张贴的各种小广告等,并且入住那年电梯还没使用就收了电梯费和维修费,而且收费偏高。

    经庭审,法院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应当按着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力,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及电梯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李某应付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793.37元、电梯使用费715元,合计250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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