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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盗手机丈夫卖,包庇纵容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5-10-27 15:39:39


    2014年5月,刘某向同江市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手机在办公室被偷走了。接案后,公安机关人员对此案件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与调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女)抓捕归案,同江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王某,该案目前已由同江法院审理完毕。

    5月13日14时许,王某在同江市某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办公室刘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三星9388型号的手机偷走。王某的丈夫赵某明知手机是妻子盗窃所得,仍然将手机卖给他人,并获赃款3500元。8月14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8900元,次日,王某到同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窃取行为供认不讳。经审查,王某窃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因其投案自首,态度诚恳,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的丈夫赵某掩饰、隐瞒其犯罪行为,还变卖妻子窃取来的手机,这俨然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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