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和付强于2014年6月在同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因付强性格比较暴躁,张丽拖到2015年4月底才回家取个人物品。2015年4月30日早7时,张丽来到付强家取个人物品,同时要求付强按照离婚协议将房屋和土地过户给自己,并自己搜找土地证和房产证。付强不愿意,双方发生争吵,付强一怒之下将张丽打伤,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边防派出所侦查处理,对被告处以500元治安处罚,经同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系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3个月。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2283.4元。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无奈张丽诉至法院要求付强给予赔偿。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到其家中主张权利时,不能理智对待,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采取过激行为,阻止原告到其家中翻找,导致双方撕打在一起,造成原告伤害,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原告在双方离婚后,在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时,不仅没有寻求法律渠道或基层组织解决纠纷,而是到被告家中强行寻找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是导致双方厮打在一起的原因,对于自己的损害亦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付强赔偿张丽7551元。法官提醒大家,离婚后双方已经不是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打扰他人生活,在处理离婚后纠纷时一定依法有据进行,切不可因一时意气,害人害己,更不应由此引发暴力事件。(文中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