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同江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蒋文强于2012年11月16日,与周某签订自卸车车辆买卖合同,蒋文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余欠车款义务,私自将自卸车抵押借款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欠款潜逃的原因居然是周某讨要余款的方式不对,惹怒了被告人蒋文强,足见这位欠款人的“大爷”心态。
同江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蒋文强与被害人周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周某将自有黑Dxxxxx号自卸车以人民币16.5万元的价格卖与蒋文强,蒋文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日付款人民币4万元,2013年2月1日前付款3万元,余欠人民币9.5万元于2013年5月1日前付清。2、蒋文强付清全部车款后,周某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予蒋文强,此前蒋文强不得出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车辆。3、在给付车款的二个时间节点,蒋文强不给付车款,周某有权收回车辆。合同签订当日,蒋文强给付周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自卸车使用权。2013年2月某日,周某向蒋文强催讨第二笔车款未果。2013年2月某日,蒋文强将给自卸车抵押给富锦市张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潜逃。现该自卸车因蒋文强到期未还借款,被张某卖掉。蒋文强到案后供认与周某签订豪泺牌自卸车买卖协议事实、供认因周某多次催要第二笔车款,态度不好,其一气之下将自卸车抵押给张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与妻子离开富锦市到浙江、武汉等地打工,并与周某失去联系,与张某也失去联系,与家人也失去联系。法院认为蒋文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文中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