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早还 莫等执行后归还
发布时间:2016-01-28 16:32:12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毕某,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卢某,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卢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卢某、王某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