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9-02-01 08:10:11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3.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财产或者证据在本市辖区,经仲裁机构提交本院的。 二、申请保全,申请人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下列材料,并注明下列事项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事项及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4.提供担保的情况。应注明担保人、担保财产的情况。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除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 四、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五、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 , 本院即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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