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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来访群众须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4:59:07


    一、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属于本院工作范围。

    二、来访人应当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填写来访登记表,按次序等候接访。

    三、酒后来访的,不予接待。

    四、精神病人或神志不清的人来访,必须由监护人陪同。

    五、未成年人来访必须由监护人陪同。

    六、传染病人在传染期内不应亲自来访。

    七、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接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他来访人员在接访人员指定区域等候。

    八、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要提交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来访人未经许可,不得对来访过程录音、录像。

    十、来访人应当文明来访,不得粗言烂语,高声叫骂。

    十一、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法院,拦截公务车辆;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三)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二、来访人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访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责令其离开接访现场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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