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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法院“四个坚持”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1-11-30 10:35:24


  一是坚持公开执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案件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遇到的执行风险。立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向其明确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时间以及迟延履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执行中,执行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随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进展情况和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执行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办理结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告知原因及进一步得到法律救助的途径。
  二是坚持合议执行,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为改变过去由承办人一案到底,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问题,积极规范执行行为,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人员依法收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拘传、拘留、罚款、搜查、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等需要做出裁决的,均由合议庭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同时,积极加强执行案件期限管理,一般的执行案件在三个月内结案。对较复杂或疑难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对临近执行期限仍未执结的案件由局长予以督办,并责成承办人说明不能执行的原因。属于执行不力的,及时调换承办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由局长同意后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决定是否延长执行时间。
  三是坚持和谐执行,树立法院司法权威。从创新执行理念着手,由原来单靠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变和解、人文执行优先、强制措施执行作保障的新模式,坚持“三个一”,与申请人见一次面、同被执行人谈一次话、开一次对话会,尽可能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着想,引导其换位思考,努力实现双方和解。案件承办人首先与申请人见面,了解案情,掌握诉求,告知风险;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告知请求,征求意见,尽可能搭建沟通桥梁;执行中,案件承办人主持开一对话会,既讲情理,又讲法理,使法院成为矛盾冲突的缓冲区,矛盾化解的和解地。同时,对穷尽搜查、拘留、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极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符合特困条件的,快速予以救助。
  四是坚持文明执行,堵塞执行管理漏洞。执行中,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规范执行礼仪,保证文明执行,把改进执行工作作风作为提高执行能力的突破口。外出执行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两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到语言文明,举止规范,态度和蔼;严厉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律师,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严格规定执行强制措施、械具的使用;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信息,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不得推诿、拖延,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现象,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积极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案件承办人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并核对无误后交庭内勤统一保管,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保管、使用所查封、扣押的物品。还制定了查封、扣押物品委托评估、拍卖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一律统一对外委托,以制度保廉洁。严格执行执行款与执行员相分离制度,执行款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时,由当事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提出申请,经案件承办人核对无误,局长审批登记后,当事人凭此到财务部门领款,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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