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歪曲捏造事实诬告滥诉等行为的通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破网打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发现有个别人为达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和无理诉求,故意捏造、虚构、夸大事实,诬告、陷害、报复他人;对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的,仍捏造、歪曲事实反复举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干扰了正常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把打击的重点对准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上的同时,对利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其他方式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恶意控告检举的;背后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实施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等行为,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举报线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同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同 江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同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同 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同 江 市 公 安 局
同 江 市 司 法 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