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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6 15:4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庭科室的指导下工作。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 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

    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书记员、综合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司法警察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需要有符合拟驾驶车辆类型的驾驶证。

    第六条 招聘程序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1、报名考试。在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2、考试由本院组织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结合拟招聘岗位需要制定,具体考试内容以通知为准。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70%、30%。

    3、试用期。经考试合格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工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聘用的书记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填制诉讼中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

    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

    4、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

    5、认真校对法律文书,宣判前应送主审法官检查。主审法官检查后,应签名并存档备查。

    6、案件结案后,上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案件材料并移交立案庭,其他案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7、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聘用综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文字综合工作。

    2、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 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3、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督促积压案件及时处理工作,负责月收结案统计报表工作。

    5、办理法院和庭科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提押、看管工作。

    2、负责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值庭工作。

    3、协助业务庭做好送达工作,按照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完成送达工作任务。

    4、协助业务庭做好调查保全工作,按照有关调查保全工作的要求完成相关任。

    5、负责法院大楼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法院大楼正常的办公秩序。

    6、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聘用驾驶员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安排,保证随时出车。

    3、出车期间,服从用车人员的领导,没有派车单不能擅自出车。

    4、做好车辆保养、清洁工作,勤检查,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节约用油。

    5、严格遵守院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聘用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

    1、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听从分配及管理。

    2、保洁员负责法院大院、审判法庭、办公楼内的环境卫生,必须按照要求打扫地面、厕所、走廊、楼梯卫生,做到院内全天无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杂物, 无积水、无污迹、无异味,垃圾要及时处理。

    3、按照办公室安排打扫会议室,确保会前会议室清洁整齐。

    4、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保洁设备,严禁浪费。

    第四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二条 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工资调整参照当地政府最低工作标准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2、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如因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政策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请假 聘用人员请病、事假,原则上参照对正式干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政工科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续聘、辞退以及调配、培训及考核工作。

    2、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

    3、分配在各部门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该部门负责,按照现实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勤签到、着装上班等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3、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考核 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院里统一组织考核,所在庭室应对聘用人员提出评鉴意见,报政工科审核、备档。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 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确定工资待遇及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考核年度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的(含三次);

    2、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事故)或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利益的。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负责赔偿;

    3、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4、不听从领导安排,拒绝执行领导安排部署工作的;

    5、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

    6、不遵守请销假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假期、逾期不归,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

    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法院统一清退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4)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5)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6)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维护国家利益或法院、集体荣誉表现突出者,经院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对违犯纪律、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收受礼物、造成一定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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