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攻坚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同江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06 16:47:33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同江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2.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4.为律师介绍案源或者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坏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够均衡,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4.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或者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

    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

    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3.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或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

    六、委托评估、鉴定工作不规范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评估鉴定机构串通谋取私利、充当诉讼掮客。

    2.办案法官违规办理对外评估鉴定工作,利用职权影响当事人自主协商选择评估鉴定机构。

    3.审判执行过程中,违规采信明显失实的评估鉴定结论,导致错案。

    4.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其任职法院管辖区域内违规从事司法鉴定、评估等有偿法律服务。

    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问题。

    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八、乱执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

    1.执行案件案款发放不及时,包括案款材料收取不及时、案款发放报批不及时、延缓发放案款手续报批不及时。

    2.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的价值远大于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举报电话:0454-2949028(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

    举报邮箱:tjsrmfy@163.com

    来信地址:同江市友谊路东段同江市人民法院156400。

    收件人:同江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专班。

    受理来信来电截止日期为6月中旬。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