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